为全面做好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预科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等)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专科新生或在读学生;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五)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六)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用。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70个基点(即LPR5Y-0.7%)。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自毕业当年起自付利息,可享受5年的还本宽限期,期间只需偿还利息,暂缓偿还本金,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办理程序:
(一)首次申请的学生,通过学生在线系统或国家助学贷款APP完成注册并完善个人信息,提交申请后导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凭申请表、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进行预申请,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二)申请续贷的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或国家助学贷款APP填写“续贷声明”后,进行线上申请。也可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携带办理人本人身份证,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办理。
(三)学生为借款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
(一)借款学生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系统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附验证码);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打印《贷款受理证明》并加盖公章,交由借款学生携带至学校,以学院为单位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发放和本息回收。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受理证明》,在系统中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中进行确认,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四)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高校回执单统一报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依据回执单通过结算代理行发放助学贷款。
(五)学校财务处收到助学贷款后为学生划拨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剩余学制加15年确定,最短不少于6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足额归还本息的,将被视作贷款逾期,还将对逾期本金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借款利率的130%。
(二)按照国家《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逾期贷款造成的不良记录将保留至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个人信用报告如实记录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借款人过去的信用行为将对未来的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今后顺利地就业、出国、消费、办理信用卡、申请房贷、车贷等,请借款人重视维护自身信用,防止失信被惩戒。
第九条 借款学生在毕业(或结业)当年的4月至6月,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如实填写最新的家庭信息、联系人等信息。借款学生填写个人信息完毕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定期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掌握借款学生的品德、学习、健康、家庭、还贷等情况,对在贷款期间所发生的借款人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学籍异动情况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提醒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及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合同变更。
第十一条 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其他条件按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所属省份若未开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学生本人可回生源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规定发生调整,以当年国家开发银行及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