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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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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6: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勤工助学政策资助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籍注册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用工部门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九条 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学生工作助理、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涉及学校机密和重要数据、信息的工作,避免出现泄密、信息错误等情况而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旨在协助各部门工作顺利开展,不能替代教职工的本职工作,各部门须精准核定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需求数,坚持按需申报岗位,工作内容应为协助工作人员从事事务性辅助工作,严禁让学生从事与岗位业务无关的工作。

(四)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备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固定岗位以学期为单位管理,每学期用工时间原则上为4-5个月,在每学期初用工部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岗位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面向全校发布信息进行公开招募。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原则上每学期集中组织一次,其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学校发布的勤工助学岗位提出申请。

(二)学院审核。各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岗位面试。用工部门对应聘学生进行岗位面试,确定人员名单,并签署意见。

(四)报备上岗。通过岗位面试的学生,用工部门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用工部门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通知学生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 经过批准上岗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学期。  

第十四条 临时岗位申请审批程序参照固定岗位进行。临时岗位须由用工部门提出设岗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岗位管理:  

(一)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工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勤工助学的上岗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二)用工部门不得随意辞退勤工助学学生,若学生确实不适合岗位工作,用工部门应提前一周告知学生,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应及时向用工部门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连续一周无故不上岗,视为自动放弃勤工助学;中途因故需要停止勤工助学的,应提前一周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用工部门批准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离岗前的工资按实际情况发放。

(四)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等要求的,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用工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对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开展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对用工部门设岗和学生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虚假设岗或虚报工时的用工部门,取消岗位设置并给予全校通报。  

第十八条 未经审批备案的勤工助学岗位,不纳入勤工助学管理范围。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其酬金来源于学校按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酬金标准。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进行落实。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济宁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酬金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用工部门提交的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表、报酬发放明细表进行审核汇总,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酬金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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